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17514号

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赢,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281526号关于第38278819号“MINDHUB”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12月18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2月22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于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相关判决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8278819

3.申请日期:2019年5月18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4209;4211;4216;4220):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软件维护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深圳市云商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25215854

3.申请日期:2017年7月7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4227):笔记分析(笔记学)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引证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除“笔记分析(笔记学)”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注册人不服该裁定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京73行初7423号行政判决,驳回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认可引证商标在其剩余服务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当事人在评审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其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被宣告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81526号关于第38278819号“MINDH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38278819号“MINDHUB”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 旭

人民陪审员 姚 彤

人民陪审员 苗 冬 霜



二○二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吴 桐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