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2577号
原告:出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杜登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龙,北京知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超,北京知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瑶,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斯棋,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出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出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出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出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出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栖鸾
审判员 李莉莎
审判员 刘佳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鲁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