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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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17671号
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赢,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279480号关于第38284601号“MINDHUB”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10月30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12月18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4月29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判断商标近似与否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事实上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而不应以专业人士的审查水平严格按照商标近似标准来判断。在本案中,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就能轻易识别原告所提供的商品并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别,因此,诉争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并引起误认、误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标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商标近似。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8284601
3、申请日期:2019年05月18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16类)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绘画材料;笔记本;电话簿;纸; 图画(截止)。
二、引证商标
1、申请人:深圳市云商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2、申请号:25207592
3、申请日期:2017年07月07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6类)绘画板;教学教鞭;印刷品; 黑板;教学用模型标本;磁性写字板;手册;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印刷出版物;粉笔(截止)。
三、其他事实
诉讼程序中,原告提交了一份(2020)京73行初7427号行政判决作为证据,证明第25207592号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第38284601号商标(诉争商标)档案,第25207592号“MIND HUB”商标(引证商标)档案,用以证明商标申请日期、商标图样、指定使用服务等情况。证据2原告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复审申请书复印件,用以证明被诉决定是针对其提出复审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作出的。
另查,引证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除“绘画板”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注册人不服该裁定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京73行初7427号行政判决,驳回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商标转让协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引证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除“绘画板”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引证商标在“绘画板”商品上是否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绘画板”商品与诉争商标申请核定使用的“绘画材料”、“纸”、“图画”商品在商品的生产渠道、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共同性;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绘画板”商品与诉争商标申请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话簿”商品尽管功能用途有差异,但是“笔记本”、“电话簿”与“绘画板”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方面亦存在一定的重合,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洁
人 民 陪 审 员   巩玟宏
人 民 陪 审 员   高丽新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田 芬
法 官 助 理   申明明
书  记  员   申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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