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华达工业设备工程公司、凤阳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3307号之二
原告:合肥华达工业设备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三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27363。
法定代表人:徐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凤阳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农贸市场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TDPDGX1。
法定代表人:王朝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华,凤阳县小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合肥华达工业设备工程公司与被告凤阳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合肥华达工业设备工程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合肥华达工业设备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达工业设备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计1389元,由原告合肥华达工业设备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传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月
书 记 员 曹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