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8362号
申请人:***,男,1959年4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展业兴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岳各庄双河路2排10号。
法定代表人:单永华,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岳各庄双河路2排10号。
法定代表人:赵松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耀民,男,1998年1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耀锐,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耀慧,女,1996年8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爱军,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爱勇,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秀珍,女,1950年12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焕臣,女,1955年7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长福,男,1959年4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女,1962年9月2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展业兴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王耀民、王耀锐、王耀慧、王爱军、王爱勇、王秀珍、王焕臣、王长福、***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查封登记在王峰华名下坐落于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富民路西侧团结路南侧阳光凯旋城小区10号楼1608室房屋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王峰华名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富民路西侧团结路南侧阳光凯旋城小区×室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