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异457号
申请变更人: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2幢8层A801。
法定代表人:郭志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节,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宇筠,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银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五层501—9至501—15。
法定代表人:张家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道新,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岳各庄双河路2排10号。
法定代表人:赵松林。
被执行人: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赵礼路北京东方立高装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松林。
被执行人:王政昌,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北京市。
本院在执行银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杏盛世公司)与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政昌、***、***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997—11001号公证书和(2014)京方正执字第00096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2014)海执字第06071号]过程中,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变更人国通资产公司称: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14)京方正执字第00096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的全部款项即人民币2089466.67元以及自代偿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违约金、赔偿金、追偿所需的律师费以及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2016年1月29日,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通过快递及报纸公告通知了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请求法院变更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执行依据(2014)京方正执字第00096号执行证书对应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银杏盛世公司对上述国通资产公司的变更申请不持异议。
经审查查明,2013年8月7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就银杏盛世公司(原名称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3月2日变更为现名)与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政昌、***、***等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抵押反担保合同等作出了(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997—11001号公证书,公证了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银杏盛世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王政昌、***、***、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抵押反担保等事项。2014年2月11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正执字第00096号执行证书,查明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银杏盛世公司履行了部分保证担保义务;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政昌、***、***未偿还代偿款、未履行反担保还款义务等事项。银杏盛世公司依该执行证书,向我院立案申请执行,案号为(2014)海执字第06071号。
2016年1月29日,银杏盛世公司与国通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及协议,约定银杏盛世公司将(2014)京方正执字第00096号执行证书项下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国通资产公司。国通资产公司依约向银杏盛世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2016年12月12日,银杏盛世公司、国通资产公司刊登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告知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政昌、***、***上述债权转让事项。银杏盛世公司出具《债权转让暨变更申请执行人确认书》,确认债权转让协议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国通资产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银杏盛世公司与申请变更人国通资产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及协议,及银杏盛世公司的书面确认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银杏盛世公司亦履行了通知债权转让的义务,故银杏盛世公司对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政昌、***、***的债权已由国通资产公司取得,该债权转让已产生法律效力。国通资产公司提出的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997—11001号公证书和(2014)京方正执字第00096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债权的申请执行人由银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
审判长 李 莉
审判员 潘亮洁
审判员 朱卉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