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胜祥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383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告:***,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动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市胜祥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蔡濠村4组301-3号。
法定代表人:梅胜菲。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胜祥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树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