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9864号
原告:武汉市胜祥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蔡濠村四组30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坤(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合富金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竹叶山中环商贸城电子商务大楼(钢材市场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三金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三***特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胜祥旺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合富金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三金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胜祥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胜祥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