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94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百世机械设备租赁工作室,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莲景苑5栋一单元602号。
经营者:**,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嘉辉东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程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西路59号6幢。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百世机械设备租赁工作室与被申请人武汉嘉辉东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94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嘉辉东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科技园支行(账号:4205××××0593)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736700元(实际冻结17367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百世机械设备租赁工作室以该案已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百世机械设备租赁工作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嘉辉东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科技园支行(账号:4205××××0593)账户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