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23民初1204号之一
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105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647594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东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4M2R8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兴中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 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