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诚客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诚客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482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欢欢,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诚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白鹤泉西街西路特177号。
法定代表人:邓七四,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诚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