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富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杭富商初字第2298号
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兴达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冯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恒盛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春建乡春建村下高。
法定代表人:甘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盛竹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1月12日向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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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黄韦卿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鑫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