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2民初3443号
原告:原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华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生。
被告1: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公园西路1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2:***,男,汉族,1961年3月3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3:上海晟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沙积42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1元,减半收取计17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和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