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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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578号
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7234706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公望街1218号2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裕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79345852A,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百丈畈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裕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结清为由,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