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5500号
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7234706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公望街1218号2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11ME0091783K,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村公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30554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