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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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591号
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7234706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公望街1218号2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通船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B1BER6F,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58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通船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原告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