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27民初1807号
原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云山路28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献彪、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里商分公司,住所地淳安县里商乡里商村1号。
负责人:方建兵,经理。
原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里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