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淳安县文昌镇西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27民初5673号
原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献彪、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文昌镇西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巫年发,该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县文昌镇西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保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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