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汉鸿新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3064号
申请人: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千乘社区胜利三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高鑫,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汉鸿新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吕艺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汉鸿新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46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汉鸿新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750元,由申请人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