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2923号
申请人: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千乘社区胜利三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60421202U。
法定代表人:高鑫。
被申请人: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66732841X。
法定代表人:周陆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655元,由申请人滨州市瑞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