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捷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2执恢1406号
申请执行人:***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财富大厦A座901号。
法定代表人:韩军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强,河北法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立强,河北法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恒捷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滨路78号2幢1021室。
法定代表人:杨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恒捷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捷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冀01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3500元、违约金8820元、案件受理费1858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于2018年7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7月23日,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恒捷优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情限制高消费。2018年9月14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恒捷优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情,其无正当理由未到本院接受执行调查。
综上所述,经本院多方财产调查,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众联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艳强,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二果
执行员  李维洁
执行员  薛 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马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