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路街道××号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72311482。法定代表人:樊建伟。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镇××大厦××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595395004。法定代表人:潘增国。本院执行的(2020)浙028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25770000元及相关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99211元、申请执行费9317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浙0282执53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红伟审判员莫建江审判员寿森坤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罗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