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甬慈保字第61号
申请人:宁波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代表人:朱**。
宁波市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宁波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83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慈溪市慈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83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慈溪市慈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