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财保59号之一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贵州**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万福钢材市场A-2栋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E8BR22R。
法定代表人:卓志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互帮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日月星城第6号塔楼写字楼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MTH35。
法定代表人:孙敏。
申请人贵州**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做出(2021)黔0302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贵州**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互帮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人民路支行的尾号为XXX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游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