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财保59号
申请人:贵州**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万福钢材市场A-2栋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E8BR22R。
法定代表人:卓志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互帮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日月星城第6号塔楼写字楼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MTH35。
法定代表人:孙敏。
申请人贵州**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互帮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21,747.8元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互帮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含银行存款或其他不动产等财产,以21,747.8元为限)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40元,由申请人贵州**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游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