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5民初3716号
原告:贵州互帮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区日月星城第**塔楼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MTH3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辰胜思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辰胜思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小影,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霄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互帮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小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贵州互帮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互帮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贵州互帮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