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大工程有限公司

鸿大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职工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7437号
原告鸿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69号未来大厦2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0378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乐,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职工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705XC。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鸿大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职工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大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鸿大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鸿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2元,由原告鸿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