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2民初5482号
原告:焦作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车站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路航海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焦作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鸿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焦作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焦作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32元,由焦作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