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辖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于荣兴,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板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边立新,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东滩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伟,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9民初2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与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也没有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协议合同书》的首部与尾部显示签订主体不一致,也没有加盖我公司的公章。我公司根本不存在“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项目部”,***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我公司亦没有授权任何人代表我公司签订该合同。该合同系伪造,对我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我公司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我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
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阶段,对于原告的诉求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体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涉案《协议合同书》,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协议合同书》载明的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不动产专属的管辖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其与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协议合同书》,亦没有授权任何个人代表公司签订该合同,该合同系伪造,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上诉理由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予以认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畴,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上诉理由不作审查。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原裁定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兰 莉
审判员 蒋 欣
审判员 黄淑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