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2756号之二
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板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边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存,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彬,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于荣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发青,男,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凫山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松,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案件受理费29210.75元(原告已预交14605.37元),原告降低诉讼标的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邮寄送达费240元,合计265元,由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80.3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朝   阳
人民陪审员 闫   培   乾
人民陪审员 阿合曼提·库尔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