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185号
申请人: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鲁化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834925498。
法定代表人:边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385H。
法定代表人:马亮,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1200万元债权。并由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在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1200万元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