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8935号
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鲁化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边立新,总经理。
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马亮,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建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佳美公司诉称,依法判令被告聊建集团支付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10,145,812.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7.2%)。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6年被告聊建集团将其承包的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三个工程部分分包给原告佳美公司进行施工。2019年原、被告对三个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总价20,911,026.24元。在施工期间,被告聊建集团支付10,765,214.00元,尚欠10,145,812.24元。结算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该劳务费用。
聊建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之规定,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管辖。聊建集团与佳美公司的案涉纠纷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分别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发包的宁东生产基地动力站项目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建筑施工工程、80万吨/年重油催化装置烟卤建筑工程,以及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发包的90万吨/年兰炭项目五标段建筑工程,以上三个施工项目工程地点均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隶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聊建集团与佳美公司之间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在诉状中也自称“2011年至2016年被告将其承包的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三个工程部分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争议的标的性质也系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本案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依法应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但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因此,本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