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2877号
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新区街道鲁化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边立新,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新区街道新水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良,总经理。
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