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62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鲁化路57号。
法定代表人:任宇,总经理。
一审被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鲁化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边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存,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鲁化路57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一审被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终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正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检材是其单方制作提供,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提出异议,认为该检材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但法官却继续支持委托鉴定,对出具的鉴定结论,申请人不予认可。鉴定结论出具后,申请人依法向法庭提出检测人员到庭接受质证,但法庭没有按程序采纳,属审判严重违法。在借款合同书中“张先存”签字明显是字压章,也就是说该合同书是先盖章后签的字,在一、二审庭审整个过程中案涉双方当事人对公章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证明对公章认可,就算鉴定结论是2018年补签的,其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也不能否定,二审法院据此改判于法无据,是严重的审理错误。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委托鉴定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佳美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同意***的再审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对鉴定书进行调查质证时,申请人对鉴定书提出异议,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而是以正泰公司提交的检材与欠条在纸张笔墨上不是同一批次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用,且申请人对鉴定书所提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采纳该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所提二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形成时间系2018年10月前后,与佳美公司、***主张的借款合同签订于2012年的陈述相互矛盾,结合***对借款出借方式即承兑汇票相关事宜未尽合理说明义务、张先存出具的正泰公司佳美项目分公司实际欠款说明并未含有本案借款等情况,本案借贷事实真伪不清,无法确认***与正泰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起
审判员  张光荣
审判员  程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