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202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鲁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834925498。
法定代表人:边立新,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8)鲁1521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20日、10月20日、11月21日三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司法查询,2020年11月21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登记信息。2020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1执2028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张保山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