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4285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原告:***,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系原告2姐夫。
被告:***,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中天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康海世纪花城美伦花乡**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HJ7735L。
法定代表人:赵勇
被告:中天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马坎路威尼斯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HRR7Y7G。
法定代表人:周子琳
原告***、***与被告***、中天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天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邢维佳
书 记 员 余梦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