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2375号之二
原告: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夫,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庆军,总经理。
原告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0元,减半收取6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君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楠
书 记 员 刁梅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