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中建信和玖堂府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3662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秀颖,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中建信和玖堂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汇智北道与汇智环路交口处东南侧智空间广场一期4号楼8层05室5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国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纬三路39号原济阳镇政府办公楼419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建信和玖堂府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国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