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2财保251号
申请人:吉安市津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7518200H。地址: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青原苑B28栋1-201。法人代表:***。
被申请人:吉水万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88PHU50。地址:吉水县城大库岗安置小区24栋。法人代表:***。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安市津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水万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津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水万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