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津跃科技有限公司

吉安市津跃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水万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2民初1723号
原告:吉安市津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7518200H。
住所: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青原苑B28栋1-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水万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88PHU50。
住所:吉安市吉水县城大库岗安置小区24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津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水万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吉安市津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水万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市津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水万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吉水万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