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恒顺建设有限公司

泰兴市恒顺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619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对原告泰兴市恒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第5页第21行、22行中“并确认截止2019年12月31日尚欠354646元,故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上述期限的租金354646元。”,补正为“并确认截止2019年12月31日尚欠集装箱、床租金354646元,故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上述期限的租金384646元(354646元+钢板租金30000元。)”。 第6页第8行、9行中“被告应付原告租金总额为424646元(354646元+7万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85200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租金239446元”,补正为“被告应付原告租金总额为454646元(384646元+7万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85200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租金269446元”。 第6页第11行、12行中“本院确认违约**239446元为基数”,补正为“本院确认违约**269446元为基数”。 第6页第21行、22行,第7页第1行中“一、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兴市恒顺建设有限公司租金239446元及违约金(以239446元为基数”补正为“一、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兴市恒顺建设有限公司租金269446元及违约金(以269446元为基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