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2289号
原告:泰兴市恒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石桥花园一区14号商铺,统一信用社代码91321283MA1MG5HY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统一信用社代码9143060018376429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泰兴市恒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泰兴市恒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兴市恒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