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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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7740号
原告:东阳市横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市南马镇双峰村清塘自然村,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负责人:***。
第三人: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泉府村。
负责人:***。
原告东阳市横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南马镇双峰村清塘自然村、第三人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东阳市横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阳市横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