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3民初9735号
原告:成都鸿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
法定代表人:**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誉威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瑞金电子商城第**第F07席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东太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脑百信数码有限公司赛恩斯数码商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被告:*某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金礼国,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鸿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誉威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东太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鸿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阳
人民陪审员高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