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水目光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蛟龙大道7座。
法定代表人:肖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花水湾镇温泉正街1号3栋5单元206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芳。
被执行人:成都水目光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3层1314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芳。
本院在执行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水目光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川0116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水目光华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水目光华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633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涉多件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成都水目光华实业有限公司尚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水目光华实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法定代表人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科
书 记 员 冯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