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6629号
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肖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仕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杨进芳。
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因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 蓉
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
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杨 晗
书 记 员  熊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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