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6民初6629号
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仕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杨进芳。
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野绿都公司”)与被告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目光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野绿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仕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目光华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野绿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水目光华公司支付华野绿都公司欠款434000元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庭审中,华野绿都公司明确利息从2016年1月13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华野绿都公司与水目光华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沙盘模型设计制作安装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华野绿都公司为水目光华公司”花水湾商业规划展示沙盘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制作沙盘8套,合同总价款620000元。合同签订后,水目光华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180000元。华野绿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完成沙盘后,于2015年11月20日送货至水目光华公司指定地点,水目光华公司签收了沙盘模型收货单,并于2016年1月3日验收了沙盘模型。华野绿都公司遂于2016年1月22日给水目光华公司递交了相关发票,申请水目光华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后期款403000元。华野绿都公司同水目光华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第3.3条规定,”乙方将模型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5%,共计403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零叁仟圆整)”。截止起诉时,水目光华公司未向华野绿都公司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支付后期款403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华野绿都公司合法权利,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水目光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水目光华公司(甲方)与华野绿都公司(乙方)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SMGH-YX-2015-001的《沙盘模型设计制作安装服务合同》,约定:1.项目名称是花水湾商业规划展示沙盘设计制作安装工程。2.沙盘模型设计服务总造价620000元。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30%即186000元;乙方将模型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5%即403000元;沙盘模型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如因甲方原因没有结清,按合同总价的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收款账户为华野绿都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双流县支行的账户8271××××××××165。5.乙方应在2015年10月14日前完成上述沙盘模型设计、制作、安装及灯光调试等工作。6.甲方授权吴敏、郑宝诚代为本单位验收此模型,其中任何一人签字本单位均认可。水目光华公司和华野绿都公司在该份合同上加盖公章。
2015年9月21日,华野绿都公司制作《项目制作通知单》,载明项目名称是花水湾规划,沙盘尺寸10米×16米,交货日期及送货地址为10月12日前送到花水湾售房部。
2015年10月12日,水目光华公司向华野绿都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双流县支行的账户8271××××××××165转账支付186000元,尚欠二期定作款403000元及尾款31000元未支付。
2015年11月20日,华野绿都公司将上述10米×16米沙盘送至水目光华公司花水湾售楼部,水目光华公司员工吴敏在《模型发货》及《模型收货单》上签字确认。
2016年1月13日,定作单位指定验收代表周真灿在《订作单位验收单》上签字,该验收单载明定作人是水目光华公司,项目名称为花水湾规划,发货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沙盘规格是10米×16米。同时载明水目光华公司委托华野绿都公司承制的花水湾规划现已通过验收,质量合格,已具备送货条件,交货日期如有与合同交货日期不符之处双方表示已经达成谅解,华野绿都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将验收完毕的模型送至花水湾。同时,水目光华公司对沙盘已实际使用。
同时查明,华野绿都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水目光华公司开具编号为11274980、11274981,金额分别为93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两张;2016年1月22日开具编号为07008388-07008393,金额分别为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六张,编号为07008394金额为43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上述发票共计九张,金额为5890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营业执照、《沙盘模型设计制作安装服务合同》、项目制作通知单、模型发货、模型收货单、验收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华野绿都公司与水目光华公司签订的《沙盘模型设计制作安装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华野绿都公司履行了定作义务,将定作货物送至约定地址并安装,水目光华公司在2016年1月13日进行了验收并已使用,根据”乙方将模型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5%即403000元”的约定,水目光华公司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水目光华公司应在2016年1月23日前向华野绿都公司支付403000元,但水目光华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沙盘模型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的约定,华野绿都公司诉请要求水目光华公司支付余款31000元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对华野绿都公司的该部分诉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定作款40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5元,由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75元,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蓉
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
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杨 晗
书 记 员  熊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