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诉贵州省亿和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黔0323民初1125号
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仕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贵州省亿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本云。
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亿和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的其委托代理人肖仕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贵州省亿和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定制合同书》,约定本公司为被告的“绥阳新天地”项目设计、制作、安装沙盘1套、户型模型4套,合同总价款25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和中期款150,000元。2015年1月28日,我公司设计、制作完成合同约定的沙盘和模型经被告验收认可后,立即将沙盘和模型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经被告签字确认。同年2月4日,我公司向被告递交了应付款87,500元发票一张,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根据合同的约定,我公司交付的沙盘和模型已经过了质保期,符合被告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支付我公司87,500元尾款及质保金12,500元,并承担58,500元的违约金。经多次催收无果,故依法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87,500元尾款及质保金12,500元,并承担违约金58,5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贵州省亿和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定制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绥阳新天地”设计、制作、安装沙盘模型1套、单体户型模型4套,合同总价款25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原告预付款和中期款共计150,000元。2015年1月28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设计、制作完成的沙盘和单体户型模型在被告承建“绥阳新天地”安装调试完毕,经被告签字确认。同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应付模型制作费87,500元发票一张,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按约定交付的沙盘模型1套、单体户型模型4套,已经过了质保期。被告应支付原告质保金12,500元,并承担58,500元的违约金。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于2016年7月5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定制合同书、模型制作范围图、收货单、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本院调取的遵义锦绣园驻绥阳天籁翠谷小区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交付的沙盘、单体户型模型,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被告签字予以确认,现质保期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模型制作费87,500元、质保金12,500元、违约金5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省亿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模型制作费87,500元、质保金12,500元、违约金58,500元,共计158,500,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月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贵州省亿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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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方世兴
助理审判员  郭 丞
人民陪审员  王宗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游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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