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集美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终2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集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仁和街道39号2栋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谢数德。
委托代理人张淼,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蛟龙大道七座。
法定代表人肖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波,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集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1号判决;
二、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何广智
代理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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