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7064号
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蛟龙大道七座。
法定代表人:肖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容,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全,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富力***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89号七楼B层。
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富力***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南林